(2017)闽0211执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赖由来、江家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由来,江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由来,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江家全,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由来与被执行人江家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家全履行完毕(2016)闽021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家全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黄庆勇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