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与汶川县大爱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汶川县大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26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住所地: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中轴线11号。法定代表人龙升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川县大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汶川县映秀镇中滩堡村烧火坪。法定代表人黄蜀。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诉被告汶川县大爱建材有限公司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38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4819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杨 茜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诸育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晓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