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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董睿与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睿,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董睿,男,1983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义,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董睿之父。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董睿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