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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懒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龚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懒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049号原告:浙江懒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69号金华万达广场8幢2416室。法定代表人:陈坚华。委托代理人:侯坤,公司员工。被告:龚云飞,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懒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懒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懒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小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