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7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乔钦钱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钦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588号原告乔钦钱,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楼1901.1905.1906室。负责人兰军,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钦钱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钦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钦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乔钦钱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