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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大、吴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李大,吴婷婷,周品琴,黄世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346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云,该行朝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朝丹,该行朝阳支行副行长。被告李大,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吴婷婷,女,1986年3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被告周品琴,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黄世文,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大、吴婷婷、周品琴、黄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