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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婷,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235-1号申请执行人陈婷婷。被执行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婷婷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的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婷婷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