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辉荣与昌玉菊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辉荣,昌玉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123号申请人石辉荣,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曾杰,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昌玉菊,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石辉荣与被申请人昌玉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昌玉菊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7)渝仲字第750号函将申请人石辉荣的申请提交本院,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3执保75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石辉荣解除财产保全的函,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石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石辉荣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