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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徐小来、朱静、黄石市馥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徐小来,朱静,黄石市馥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周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小来。被执行人朱静。被执行人黄石市馥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598号。法定代表人曹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小来、朱静、黄石市馥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小来、朱静、黄石市馥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清全部欠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2016)鄂02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小来、朱静、黄石市馥康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