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阳街道墩头社区蒋家墩头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阳街道墩头社区蒋家墩头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城阳街道墩头社区蒋家墩头经济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街道墩头社区蒋家墩头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莒县城阳街道墩头社区蒋家墩头村9号、10号住宅楼沿街门面房5套,(该房屋因牵扯跟该村村民有纠纷,正在审查中),另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