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田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慈利县环城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田刚,男,27岁。申请人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城(卫)罚决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田刚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际忠审 判 员 吴贤清人民陪审员 符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