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丰军、张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丰军,张建忠,张拥民,郭建国,戴良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284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祁丰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张建忠,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张拥民,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郭建国,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戴良存,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祁丰军、张建忠、张拥民、郭建国、戴良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祁丰军、张建忠、张拥民、郭建国、戴良存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祁丰军、张建忠、张拥民、郭建国、戴良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