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商显波与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显波,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840号原告:商显波,1994年8月28日生,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工业园木乃河法定代表人:石一景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显波与被告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显波撤回对被告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申请保全费280元由原告商显波负担。审判员 诸葛端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淑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