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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瑜峰与官网红、郑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瑜峰,官网红,郑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379号申请人薛瑜峰,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官网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郑建芳,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薛瑜峰与被告官网红、郑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官网红、郑建芳应返还原告薛瑜峰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290000元,合计1290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利息20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二、若被告官网红、郑建芳未按上款完全履行,则原告薛瑜峰有权就到期未履行款及未到期款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8元,由被告官网红、郑建芳负担。”因被告官网红、郑建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瑜峰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8858.00元,执行费1538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给付申请人10万元,并于2017年5月起每月底之前给付申请人10万元,直至付清。二、执行费1538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则按原调解书执行。第三人官建红同意为官网红的上述付款义务在750000元范围内进行担保。申请人薛瑜峰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官网红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帐户进行解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归还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归还的和解协议,归还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喆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