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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焕利、朱妮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焕利,朱妮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63号申请人:王焕利,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钟楼西路***号*号楼*单元301。被申请人:朱妮妮,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申请人王焕利与被申请人朱妮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焕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妮妮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王焕利以其所有的鲁F×××××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妮妮的银行存款25万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