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2606夏咸健与李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咸健,李悦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5民初2606号原告:夏咸健,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标,男,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被告:李悦静,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原告夏咸健诉被告李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悦静偿还原告夏咸健借款12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李悦静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夏咸健有权就16000元债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夏咸健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咸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