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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乙四哈克与马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乙四哈克,马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654号原告王乙四哈克(身份证号:),男,回族,1995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西宁商城。被告马麒(身份证号:),男,回族,1996年3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号**号楼*单元***室。原告王乙四哈克与被告马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乙四哈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乙四哈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乙四哈克负担。审判员  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