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乙四哈克与马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乙四哈克,马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654号原告王乙四哈克(身份证号:),男,回族,1995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西宁商城。被告马麒(身份证号:),男,回族,1996年3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号**号楼*单元***室。原告王乙四哈克与被告马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乙四哈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乙四哈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乙四哈克负担。审判员 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