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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海军、高艳平、东丰县物权融资抵押登记托管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军,高艳平,东丰县物权融资抵押登记托管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373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被告赵海军,男,1976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高艳平,女,1975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东丰县物权融资抵押登记托管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海军、高艳平、东丰县物权融资抵押登记托管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