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卢仲卫与应银虎、周灵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仲卫,应银虎,周灵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905号原告:卢仲卫,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亦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银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灵贞,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仲卫与被告应银虎、周灵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应银虎、周灵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仲卫撤回对被告应银虎、周灵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仲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