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5820号原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淑芳。委托代理人:于东旭。被告:陈彬。原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东旭、被告陈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城卉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建筑面积130.91平方米,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356元至今未付。被告家房顶漏水是公共部位,我公司已经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启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2356元及滞纳金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是房主,房屋地址、面积、收费标准及欠费时间均属实。我家北屋楼上是露台,房顶长年漏雨严重,原告没有维修,因此未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原告与城卉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城卉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2017年1月1日双方续签合同。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建筑面积130.91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356元未付。被告家房顶漏水,原告未及时维修。上述事实,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城卉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对原告和包括被告在内的城卉家园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因原告在服务过程中对被告家房顶漏水未尽完全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故对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标准应予以酌减,具体标准按80%缴纳为宜,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物业费1885元。因原告提供的整体物业服务未达到尽善尽美,故对其主张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85元(缴费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