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3468俞大虎与薛彩琴、郁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大虎,薛彩琴,郁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468号申请执行人俞大虎,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薛彩琴,女,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郁新宇,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俞大虎与被执行人薛彩琴、郁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俞大虎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薛彩琴、郁新宇以继承郁云南遗产范围为限归还俞大虎借款本金28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68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以284685元结算,扣除已付执行款153432.49元,余款131252.51元由被执行人薛彩琴、郁新宇于2018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各给付19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俞大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俞大虎以已与被执行人薛彩琴、郁新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