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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扬与闫长刚、吴建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闫长刚,吴建淑,蒋仕行,吴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791号原告:张扬,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闫长刚,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吴建淑,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蒋仕行,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吴松,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张扬与被告闫长刚、吴建淑、蒋仕行、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张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张扬负担。审判员  朱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