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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晋江市旋义雨具配件有限公司、蔡文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旋义雨具配件有限公司,蔡文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旋义雨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肖下,组织机构代码75135863-6。法定代表人:陈锦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文途,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晋江市旋义雨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蔡文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蔡文途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信息,除本院查封并进行评估的一间店面外,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晋江市旋义雨具配件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536706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