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光强向世英与马掌德马双喜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强,向世英,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447号原告:刘光强,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世英,女,生于1972年3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掌德,男,生于1961年8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明会,女,生于1963年5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英俊,女,生于1989年3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双喜,男,生于1990年11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光强、向世英诉被告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世英及原告刘光强、向世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被告马掌德、张明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英俊、马双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光强、向世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整修刘光强、向世英购买房屋的裂缝至裂缝消除为止、消除危险。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3日,刘光强、向世英(乙方)与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甲方)签订《售房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处套房和屋后阳台(面积共133平方米)以总价200000.00元出售给乙方,并约定如房屋出现漏水或者因为房屋的基脚不牢导致墙体倾斜等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整修房屋,乙方不负任何费用。同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刘光强、向世英接房,因接房前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已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刘光强、向世英购置基础家具后即入住,并未对房屋做任何装修或整改。刘光强、向世英入住该房屋半年左右,房屋出现裂缝,刘光强、向世英多次找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要求其检查房屋裂缝发生原因并针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认可整改但一直未见行动,此事一直久拖未决,后房屋又出现新的裂缝,影响了刘光强、向世英的居住安全。马掌德、张明会辩称,刘光强、向世英购买房屋出现裂缝属实,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认可对裂缝进行维修至裂缝消除为止,但出现裂缝的原因是涂料问题,房屋基脚并没有问题。如果经专业机构检测确定房屋基脚有问题,就去找原先的建房老板处理。马英俊未作答辩。马双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3日,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甲方)与刘光强、向世英(乙方)签订《售房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处套房和屋后阳台(面积共133平方米)以总价200000.00元出售给乙方,并约定如房屋出现漏水或者因为房屋的基脚不牢导致墙体倾斜等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整修房屋,乙方不负任何费用。该房屋由马掌德进行了简单装修。后刘光强、向世英交付购房款后接房入住,但并未进行装修。入住后,因房屋部分墙面出现裂缝,刘光强、向世英向马掌德、张明会反映并要求解决。因双方对于维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光强、向世英遂诉至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刘光强、向世英申请对其所购买的房屋客厅、卧室墙壁、烟囱等部位裂缝形成原因、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后因刘光强、向世英在收到本院通知后逾期缴纳鉴定费用,本院决定对该鉴定予以中止。后经本院释明,刘光强、向世英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刘光强、向世英购买的房屋的烟囱、两间卧室的墙角、客厅靠阳台的墙面、露台(阳台外)墙面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本院认为,刘光强、向世英与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于2012年11月3日签订的《售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光强、向世英已向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支付购房款,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应将质量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刘光强、向世英,然而在房屋交付后居住过程中出现裂缝,影响刘光强、向世英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对于裂缝,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应当承担整修义务直至裂缝消除,故本院对刘光强、向世英请求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对房屋裂缝整修至裂缝消除为止、消除危险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刘光强、向世英购买的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处房屋烟囱、两间卧室的墙角、客厅靠阳台的墙面、露台(阳台外)墙面处的裂缝予以整修至裂缝消除为止,消除危险。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掌德、张明会、马英俊、马双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