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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颜与郭纶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颜,郭纶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5337号原告:王颜,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郭纶平,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王颜与被告郭纶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纶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穗花审 判 员  冯立斌人民陪审员  姜元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珺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