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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志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苏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二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刘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美芝公司应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志支付工程款144280.33元,并承担案件本诉受理费3710元、鉴定费1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计算并经刘志确认,本案债务总额为168181.13元(债务本金144280.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80.4元、案件本诉受理费3710元、鉴定费15000元、执行费211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美芝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8181.13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181.13元中支付166070.73元给刘志,余款2110.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二、本院(2015)城民二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