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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凤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592号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74979406J。法定代表人孟永娜,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三间房村。被告霍凤霞,女,31岁,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伦振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