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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德林与来利强、葛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林,来利强,葛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930号之一原告丁德林,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利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葛利红,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林诉被告来利强、葛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德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丁德林负担。审 判 长  童栎丞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若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