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德林与来利强、葛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林,来利强,葛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930号之一原告丁德林,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利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葛利红,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林诉被告来利强、葛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德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丁德林负担。审 判 长 童栎丞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若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