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农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标的款117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终结。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