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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彬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171号原告:周彬,男,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勇,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罗晓娟,该公司董事。原告周彬诉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957元,依法减半收取2978.5元,由原告周彬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长  李小雷审 判 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