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秋松与沈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松,沈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054号原告林秋松,男,汉族。被告沈广忠,男,汉族。原告林秋松诉被告沈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秋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广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秋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秋松撤回对被告沈广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交的87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