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秋松与沈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松,沈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054号原告林秋松,男,汉族。被告沈广忠,男,汉族。原告林秋松诉被告沈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秋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广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秋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秋松撤回对被告沈广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交的87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