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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因吸毒于2017年4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侦查并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穗,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观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李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4月13日在吴川市博铺镇一饭店和朋友吃饭时,认识一位贩卖冰毒的“光头佬”,并于2017年4月15日晚上21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光头佬”购买了2600元毒品冰毒用来自己吸食。后于2017年4月17日在吴川市覃巴镇325国道边覃巴公路养护站门前被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梁某身上检查出疑似毒品冰毒共2小��。经现场称量,在被告人梁某身上检查出的疑似毒品冰毒2小包净重共38.6克。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8.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所犯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梁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梁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8.6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2.���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梁某属初犯。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梁某和朋友在吴川市博铺镇一间饭店吃饭。期间,经朋友介绍,梁某认识了一位贩卖毒品冰毒的“光头佬”(男,年约40岁,身份未明)。2017年4月15日晚上21时许,因毒瘾发作,梁某便打电话联系“光头佬”购买了价值2600元的毒品冰毒用来自己吸食。2017年4月17日晚上,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根据工作排查线索在吴川市覃巴镇325国道边覃巴公路养护站门前将涉嫌吸毒的梁某抓获,当场从梁某左侧裤带里的咖啡色长款钱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包(透明结晶状物),从其右侧裤带中查获白色“Coolpad”手机1台。后,办案民警依法将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2包、白色“Coolpad”手机1台予以扣押。经办案民警依法称量,从梁某左侧裤带里的咖啡色长款钱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包净重38.6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粤湛公鉴字﹝2017﹞04104号)检验鉴定,从梁某左侧裤带里的咖啡色长款钱包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2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辩解;2.辨认(照片与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现场照片;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4.《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6.现场检测报告书;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8.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0.户籍证明;11.办案说明。关于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通过核查梁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本院庭审中的多次供述及辩解可知,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将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附案证据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显示,暂未发现梁某在案发前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即梁某属初犯,本院将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本院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8.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属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扣押的白色“Coolpad”手机1台,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告人梁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人民陪审员  李土福人民陪审员  沈开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