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兰,赵延芝,陈兆成,山东九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得朋,岳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81182-5,住所地东平县汇河街御景苑9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碧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秀兰,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赵延芝,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陈兆成,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山东九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574998781,住所地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得朋,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得朋,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岳伟英,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执行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兰、赵延芝、陈兆成、山东九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得朋、岳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特申请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马忠雨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