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江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江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4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江龙,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江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董江龙驾驶车牌号为浙G1**vw小型面包车沿亚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浦江县亚太大道与浦南大道交叉口地段右转弯时,与沿亚太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行驶的魏天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魏天卷受伤,魏天卷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江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江龙主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董江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沈某的证言,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光盘1张,接警信息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情况,车辆保险情况,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董江龙的身份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江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江龙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董江龙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江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