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某1、叶某与肖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1,叶某,肖某2,肖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345号原告:肖某1,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叶某,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肖某2,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肖某3,女,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肖某1、叶某诉被告肖某2、第三人肖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1、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1、叶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