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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本全与文启兴、文超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全,文启兴,文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本全,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文启兴,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文超仁,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本全与被执行人文启兴、文超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文超仁在本院多个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涉及争议款75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文超仁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文超仁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另经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有车牌号为川QC×××3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在执行(2016)川1527执273号案件时已予以查封,但因该辆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拍卖。此外,被执行人文启兴与其妻谢德聪在筠连县巡司镇巡司村七组有房屋三处(产权证号:2013××××5、2012××××0、2005××××6),本院已在另案中裁定拍卖该三处房屋。因被执行人文启兴、文超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本全的委托代理人邓先均释明,邓先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文启兴与其妻谢德聪的上述房屋拍卖成功后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案款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茂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