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凤与张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张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顺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陈凤与张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凤与被执行人张顺平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顺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