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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凤与张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张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顺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陈凤与张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凤与被执行人张顺平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顺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