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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小林、张亮与罗长寿、张晓兰、韩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林,张亮,罗长寿,张晓兰,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0日。被执行人罗长寿,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8日。身份证号码6123211973********。被执行人张晓兰,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日。身份证号码6123211974********。系罗长寿之妻。被执行人韩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3日。身份证号码6123211974********。张小林、张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长寿、张晓兰、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执行人罗长寿、张晓兰30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小林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9320元。二、限被执行人罗长寿、张晓兰30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小林借款本息737764元。三、限被执行人罗长寿、张晓兰30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亮借款本金36万元,利息1533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罗长寿、张晓兰、韩伟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林、张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做出(2016)陕0721执1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小林、张亮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韩伟除首次执行时主动偿还了借款16000元外,本次执行偿还了借款33000元,被执行人罗长寿偿还了借款20000元,共计偿还张小林借款69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罗长寿、张晓兰、韩伟外债较多,多起案件在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伟工资账户因其他案件已被冻结,被执行人罗长寿因本案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张晓兰也因其他案件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司法拘留,本案目前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恢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