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静波、叶行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波,叶行富,王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罗静波,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叶行富,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淑晓,女,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叶行富、王淑晓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叶行富、王淑晓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行富、王淑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