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余经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余经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881号原告:黄建华,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经化,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现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华与被告余经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缓交或免交的手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