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毅与被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生于1945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谢莉,女,生于1969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谢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谢莉于2017年8月9日给付张毅2000元;二、从2017年9月起每月月底,谢莉给付张毅1000元,直到(2016)川2022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息偿还完毕为止。2017年8月9日,谢莉给付张毅2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张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463号案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