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正峰与郭江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峰,郭江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717号原告张正峰,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郭江涛,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峰诉被告郭江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峰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正峰负担,退付原告张正峰150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孟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