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13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林高群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林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泉湖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9780C。负责人:吴凤鸣,行长。被执行人:林高群,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高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高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高群所有的牌照号为赣J×××××号别克牌汽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