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海兵、陈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兵,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兵,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陈健,男,1984年8月3日生,安徽省长丰县舍。申请执行人张海兵与被执行人陈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健在银行存款457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