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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锦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芜湖锦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402号原告: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845754566。法定代表人:何萍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锦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95670698X。法定代表人:韦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锦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芜湖锦宏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所欠配件款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文磊工程机械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艾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俞 峰书 记 员 俞夏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