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国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259号被执行人:张国民,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国民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大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国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我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发出了财产调查函,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国民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监狱服刑,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条件,故依法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未对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虽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因其在监狱服刑,不符合对其进行处罚的条件,依法不应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或罚款的惩罚措施。因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谢淑萍审判员马会敏审判员于滨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周玉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