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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宫海麒、宫宗志、李敏、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海麒,宫宗志,李敏,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宫海麒,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宫宗志,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李敏,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杨平,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农商银行诉宫海麒、宫宗志、李敏、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查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