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渠成国、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渠成国,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69号申请人:渠成国,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天镇县。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孟庄村京津塘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鲁宝贵。申请人渠成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津B×××××)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申请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晋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津B×××××)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扣押申请人渠成国所有的晋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