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涛、韩顺黎等与高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涛,韩顺黎,高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1690号原告:胡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韩顺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光振,男。原告胡涛、韩顺黎与被告高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涛、韩顺黎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光振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限其于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涛、韩顺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胡涛款1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韩顺黎款5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胡涛借款145万元,向原告韩顺黎借款56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被告高光振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案原告胡涛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条、收据、借款明细表、银行转账凭证,韩顺黎向法庭提交了借条、收据、借款明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高光振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反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原告胡涛共借给被告高光振145万元,其中从胡涛账户转账90万元,给付现金55万元。2015年9月5日高光振向胡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胡涛现金壹佰肆拾伍万元整。按月息三分计算借款人:高光振2015年9月5日”。同日,被告高光振并给原告胡涛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今收到胡涛现金壹佰肆拾伍万元整。收款人:高光振2015年9月5日”。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9月期间,原告韩顺黎共借给被告高光振559.8万元,其中从韩顺黎、王燕账户转账416.8万元,给付现金143万元。2015年9月5日高光振向韩顺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韩顺黎现金伍佰陆拾万元整。按月息三分计算借款人:高光振2015年9月5日”。同日,被告高光振给原告韩顺黎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今收到韩顺黎现金伍佰陆拾万元整人民币。收款人:高光振2015年9月5日”。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韩顺黎与王燕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高光振借原告胡涛款145万元、借韩顺黎款559.8万元,二原告与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以上规定,二原告虽与被告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二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引发诉讼,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光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涛借款1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45万元、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高光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顺黎借款559.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59.8万元、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50元,由被告高光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彦峰审 判 员 谭琨亮人民陪审员 岳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