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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喻金鑫与李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金鑫,李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喻金鑫,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李春平,男,1990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春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李春平的银行存款12963.67元(含案件受理费154.03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9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963.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